浙江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我校的留学生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00〕第9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21号令)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弹性修业年限,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
第四条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进修年限。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留学生应按录取通知书或学校所规定的时间至我校留学生管理部门办理新生报到或老生开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陈述充分理由,向我校留学生管理部门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二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二周未报道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留学生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进行复查,相关手续齐全且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学校有关学费缴纳的规定缴清学费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未缴清学费者不予注册。办理注册手续后,由留学生管理部门将注册的留学生情况通报教务处和注册专业所在学院。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任课教师应有留学生的出勤记录,并报留学生所在学院备案。
第九条 留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应当办理请假手续。留学生请假由所在学院批准,并及时通报留学生管理部门。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学院销假。请假的有关材料应留存备查。
第十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处。学院应将旷课留学生及时通报留学生管理部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报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具体参照《浙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留学生按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学校的规定放假,不按照留学生所在国的节假日放假。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根据外国留学生的特点,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可免修,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英语的学生可免修大学英语。《中国概况》、《汉语》作为具有正式学籍本科留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三条 留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不予评定成绩。
1.无故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2.全学期缺交该课作业达三分之一的;
3.未单独开设实验的课程,实验考核不合格的。
任课教师在期末考核前对留学生的考核资格进行审核,并负责将被取消课程期末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交开课学院签署意见后,在考核前一份报留学生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通知留学生,一份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留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旷考论处,成绩以零分计。确因生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被批准缓考的留学生应按时参加补考。缓考成绩以实得分数记载。
第十五条 各门课程的学期成绩以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特殊课程经批准后可按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记载。
百分制、五级制、二级制对应关系为:
百分制 五级制 二级制
90-100 优秀 合格
80-89 良好
70-79 中等
60-69 及格
0-59 不及格 不合格
成绩在60分及以上(或及格及以上、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留学生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修。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
第十七条 留学生考核作弊,成绩按零分计,并按《浙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
第十八条 留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确需转专业,须在每学期的结束前二周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陈述其转专业的充分理由,所在学院在向留学生管理部门和拟转入学院征求意见后,再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入新专业学习,并将结果送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九条 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1.因健康原因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2.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条 留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在校学习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能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留学生复学时需提供指定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留学生管理部门和学校卫生所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累计三次一学期所得学分不足申请修读学分的三分之二的;
2.超过二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3.未请假离校连续二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6.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留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有第十七条之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提出,留学生管理部门、教务处会签,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留学生,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二十五条 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学分达到该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虽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取得学分未达到该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留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符合《关于普通高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1〕17号文)和《浙江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理工办〔2006〕11号文)相关规定的毕业生,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80%以上课程成绩合格,学校发给进修证书和成绩单;否则只发给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的培养管理参照本校中国国籍研究生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教务处、留学生管理部门(日前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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